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维护委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高效稳定运行,保障各部门充分有效地使用网络资源,促进机关科学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机关信息系统网络包括: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委属二级机构合肥市经济信息中心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网络。
第二章 网络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合肥市经济信息中心是委机关信息系统网络管理部门,负责网络的统筹规划、建设、维护及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密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网络建设与维护由委机关信息系统网络管理部门专人负责。维护内容包括软硬件、网络运行状况及不定期检查等。 第五条 网络的日常管理由网络管理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开发利用网络资源。 (二)管理和建立帐户,审核认定入网等事项。 (三)培训入网用户。 (四)管理网络运行费用。 (五)负责网络用户使用统计。 (六)监督检查网上用户使用活动。 (七)负责网络安全正常运行。 第六条 办理计算机入网,经有关领导批准,先向网络管理员提出申请,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并由网络管理员负责接入方案,安排具体施工事宜。
第三章 网络使用
第七条 委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提高机关工作质量、效率和办公自动化水平而建立的。禁止所有网络用户使用网络从事与学术及科研、管理无关的活动,严禁传送非法刊物、文章以及不健康的图片、动画、电影等。 第八条 为了保证网络服务器的工作效率,每个帐号在服务器硬盘上存储文件的总数量不得超过5MB。如对网络服务器硬盘空间有特殊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向网络管理员专门申请。 第九条 每个网络用户应及时清除电子信箱中的文件信息,以节省邮件服务器磁盘空间。 第十条 避免在网络使用高峰期间传送大量数据,以节省网络带宽。 第十一条 不得随意执行从互联网上下载的程序,请先阅读其相关版权信息、许可协议和使用说明,并检查其是否带携带病毒或黑客程序。 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应注意保存登录口令(Password),以免他人盗用,若发现口令被盗,应立即通知网络管理员进行更改。 第十三条 未经网络管理部门允许,任何人不得拆卸、移动各种网络设备(包括光缆、电缆及其接头、端子、接线盒、交换机、集线器、收发器等),或从网络上擅自连接。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罪的。 公然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在网络上的使用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电脑伤害他人; (二)干扰他人在电脑上的正常工作; (三)利用电脑窃取他人资料或进行非法盗版复制操作; (四)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电脑资源。 (五)侵占他人的智慧成果。 第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部信息,均不得在国际互联网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联入国际互联网,并采取与国际互联网完全隔离的安全保密技术措施 联入国际互联的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 专用网络软件使用
第十六条 为适应委机关办公网络的使用,进一步提高办公效率,委机关信息系统网络上陆续配备了一批自行开发的或商品化的相关专用网络软件,包括:各处室工作情况报送系统、委项目管理系统等。 专用软件由网络管理部门统一安装、调试。用户在软件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修改客户端设置;不得冒用他人帐号以他人身份登录,查看或篡改他人信息;不得试图控制或破坏服务端程序的运行。 第十七条 专用网络软件投入运行后,用户在操作中如出现故障或发现系统运行异常,应及时与网络管理部门联系解决,用户不得试图通过修改程序或其他不当方法自行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对于违返上述制度条款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取消帐户及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将报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委领导会同机关信息系统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