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与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 年本)》和《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 年本)》配套实施。核准办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合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仅对市政府及县、区政府核准权限做出规定,其中:
1 、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2 、本目录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3 、本目录为 2005 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水利
蓄水工程和 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县、区 蓄水工程和 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项工程总投资 5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 报市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总装机容量 1 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市内县、乡公路,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市内主要河流、千吨以下级航道和行蓄洪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运: 300 吨级以下和跨县、区的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下机场改扩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原材料
化肥:磷矿肥项目和年产 50 万吨以下钾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
六、城建
城市供水:日取水 20 万吨以下城市供水水源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和巢湖流域日处理 5 万吨以下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和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置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城建项目: 1000 万元及以上的城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 余项目由 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 2000 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省、市级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 500 万元及以上、 1000 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它社会事业项目: 2 亿元及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市政府核准; 1000 万元及以上、 2 亿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外商投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额) 3000 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