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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提纲

    一、何谓“非法集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41号文件有关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是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以及有承诺给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
    
    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七种:一是违法违规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是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三是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四是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五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六是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七是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主要有哪些手段?
    
    手段一:以支付高息、红利或给予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活动规模。从非法集资案件看,大部分是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集资活动的,并且为了获取更多更广的群众参与集资,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手法,以支付10—25%,甚至有的高达30%、40%的高息、红利或定期分配实物为诱饵,使部分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在非法集资活动开始的初期,他们往往都能按“允诺”的条件,以高于银行储蓄利率的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暂时的实惠,进而利用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扬,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以达到“钱生钱、利滚利”的目的。但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支付给广大集资者的所谓高额回报,往往都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
    
    手段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鼓动社会弱势群体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以后续集资款支付前者的利息为手段,使非法集资活动越演越烈。他们所在的往往系合法公司、企业,均获得工商登记,具有核准的经营范围,但都没有集资的资格,企业根本没有能力归还集资款,其允诺高于银行储蓄利率1至10倍的回报也是不可能兑现的,但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犯罪分子仍铤而走险,“拆东墙补西墙”,用后续集资人员的资金支付前者的利息,使资金越滚越大,越集越多,造成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同时,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回报也越来越多,最终导致集资单位不堪重负而暴盘。
    
    手段三:集资凭证五花八门,记账方法简单粗糙,账目混乱,使公安机关难以全面、准确收集证据。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来看,他们为了骗取集资群众的信任,往往集资群众初次交纳集资款时,都能得到一张集资凭证,凭证以借条、收据、收款证明居多,有的辅之协议、合同,有的凭证上印有文字图案等,但在凭证上只做手工记录,简单记明集资的时间、金额和经手人,随意性极大。在集资过程中记账方法简单,记账凭证粗糙,更别说设立正规的会计账簿规范集资行为。案发后,许多犯罪嫌疑人自己都弄不清楚到底集了多少资,付了多少息,更不用说统筹投资了。由于这些非法集资随意性极大,毫无规范性可言,使得公安机关在查处非法集资活动中,难以全面、及时、准确查清全案,使打击此类犯罪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四、非法集资如何认定?
    
    可通过以下四个特征来认定: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第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了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第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如果向特定的少数人筹集资金,如单位内部职工的集资,则不属于《取缔办法》规范的内容。第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一般说来,具有以上这四个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
    
    五、现在所查处的非法集资单位,为何有的是国家正式注册企业?
    
    按照我国民法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可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都可能注册为企业。无论经济组织或个人,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都可以注册企业,其经济责任由企业承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的准入工作。虽然企业当初具备了登记注册条件,拥有营业执照,但它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这与当初企业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是两回事。企业当初获得营业执照并不代表企业今后的所有行为都是合法的。有些企业利用了老百姓对企业营业执照的模糊认识来搞违法行为。
    
    六、因参与非法集资而造成的损失如何解决?
    
    对组织和参与非法集资的损失要由参与者自己承担,法律不予保护,国家不能代偿。投资者在清理清退资金过程中有疑问、有纠纷,应当通过正常合法的形式寻求解决。因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上访,应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对以上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要依法严肃处理。所以,政府忠告市民,要远离非法集资,防范投资风险。
    
    七、从法律上讲,对非法集资活动当如何追究、处理?
    
    《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集资诈骗犯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对集资诈骗犯罪来说,《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刑法》第176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到什么部门报案?
    
    如发现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应向公安部门报案。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可拨打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安徽省银监局(3609777)、合肥市工商局(12315)、合肥市公安局(2928279)、合肥市体改办(3538165)。
    
    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
    合肥市政府体改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编辑日期:2007-1-6  作者/编辑:信息中心  [打 印]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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