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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鼓励投资政策
    (一)在合肥市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中国政府和安徽省政府赋予的有关优惠政策:
    1、免征地方所得税。
    2、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开办的生产企业,凡属技术、知识密集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期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经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 
    6、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7、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第1-5年免征,第6-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对投资农业、林业、能源、交通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分别免征房产税、车船牌照税3年。 
    9、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10、外商从其投资的企业获得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扩大注册资本或投资于国内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100%退还已纳税款。 
    1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按项目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除限制出口产品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13、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14、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性项目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15、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6、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二)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工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投资工业项目,免收37项行政事业性费用。 
    2、设立“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建立《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该库的项目,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每个项目前期费用补助最多可达200万元。对列入项目库、总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以奖代补政策,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审核兑现。 
    4、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总投资在1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投资进度,按季度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跨国、跨省、跨市工业企业将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5、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法定代表人重奖。 
    6、企业购置循环经济综合利用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7、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8、对于年销售收入、年实现利税达一定数额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9、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的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70%奖励给主导企业,30%奖励给配套企业。 
    10、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肥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为20万元。 
    1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全国质量奖、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以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标准认证,且“三合一”体系有效运行1年以上的,均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奖励。
对列为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的,给予管理团队、法定代表人奖励。
对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和“安徽省出口名牌商品”的工业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奖励。 
    1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奖励。 
    13、对建立的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的20%补贴,补贴最高为100万元。 
    14、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企业科技成果实际购买费用给予专项补助。购买科技成果在本地实现产业化的工业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5、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从认定之日起,该产品3年内上交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16、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为50万元。 
    (三)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合肥市投资金融,企业总部及结算、研发、采购、销售中心,商贸,卫生及健康,旅游,教育,宾馆及餐饮,文化娱乐及体育,咨询服务,软件及动漫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1、大中型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 
    2、地方税收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企业一定的奖励。 
    3、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4、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 
    5、引荐上述外来投资项目成功的,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 

    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 
    境内外个人或组织为合肥市引荐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投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奖。 
    2、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

编辑日期:2007-8-17  作者/编辑:信息中心  [打 印]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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