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现就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是指市财政投资、部分投资,财税政策支持的公益性项目和国债资金支持的公益性项目(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二、公益性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提出,主管部门上报,市计划、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财力综合平衡后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公益性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按“交钥匙”方式建设管理。市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公益性项目建设期法人,对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四、中心在公益性项目批准立项后,及时与项目使用单位做好衔接。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项目使用单位参与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初设审查工作,对项目的功能、布局、设施等提出建议和要求,配合中心做好征地拆迁、供电供水及项目建设期间其他需要配合的各项工作。 五、公益性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进行建设,项目单位和中心均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不得通过降低工程建设标准、改变使用功能降低工程投资。确需作变更的,应由项目单位会同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程序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待资金来源落实后方可实施。重大变更的,须报市政府重新审定。 六、市财政部门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投资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工程进度和投资比例,及时将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投资部分拨付中心。对于“拼盘”项目中市财政投资以外的其他配套资金,项目单位应按项目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和投资比例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中心。中心应做好配套资金的落实督促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七、市财政要加强对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户、专用。中心应定期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报表报送市财政、计划及项目使用单位,并接受检查、监督。挪用、截留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心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八、公益性项目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以及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工程竣工后,中心应及时办理工程验收及竣工决算编制审核工作,同时按规定将工程初步审核结果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市财政审查,并以财政部门的审查结论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