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局、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2004年9月,我委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 等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总体上看,核准机关、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正在不断适应新的要求,核准制的建立和实施进展顺利。随着我委、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陆续发布实施一系列核准制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特别是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制度的逐步建立,核准制度将进一步得到完善。 考虑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继续执行现行核准程序的同时,对特定项目试行出具咨询复函的改进措施,即:我委对项目进行核准之前,在有关单位提出要求的前提下,我委可从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然后以咨询复函等方式作出答复。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规范出具咨询复函的行为 (一)咨询复函的适用范围,是需要对具体项目与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关系进行解释说明的少数特定项目,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严掌握。 (二)咨询复函的性质,是为企业投资决策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不是预核准文件,也不是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的必要程序,要与批复项目建议书严格区分。 (三)各有关司局应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不同情况,对咨询复函的具体内容和格式作出统一规定。主要包括: 1、该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发展建设规划的要求; 2、主要产品的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计、关键设备选型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要求; 3、必要时,对项目前期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重点问题提出建议。 (四)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就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与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向我委提出政策咨询要求。对此,我委可以出具咨询复函,也可以通过电话等其它方式予以答复。 (五)企业应当自主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应当独立审查,作出行政许可或发放贷款的决定。 二、继续完善核准制度 (一)投资司要抓紧研究制定《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咨询评估大纲》等配套文件,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工作和咨询机构的咨询评估工作。 (二)各有关司局要抓紧进行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经过批准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加强对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指导。 (三)为了与投资体制改革相衔接,国家环保总局与我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各有关司局在实施核准制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握,并对企业的项目申请进行指导。 投资司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继续完善实施核准制的有关管理办法。 (四)各有关司局要及时掌握实施核准制,特别是试行出具咨询复函改进措施的实际情况,注意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并认真落实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