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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各省区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现将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公布如下:


 说明:
    1、计算公式

   

   

   

   

   

   

    2、2007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26.56亿吨标准煤,增长7.84%,增幅较上年降低1.77个百分点,单位(万元)GDP能耗1.160吨标准煤,比上年下降3.66%,降幅比2006年的1.79%(2006年全国GDP修正后,降幅由1.33%修正为1.79%)提高1.87个百分点。
    3、计算单位GDP能耗上升或降低率时,两年单位GDP能耗数据均保留4位小数。
    4、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5、GDP和工业增加值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
    6、根据农业普查后全国GDP修正结果计算,2005、2006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分别为1.226吨标准煤/万元、1.204吨标准煤/万元,2006年比2005年降低1.79%。
    7、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8、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信息来源:国家统计局网站 

编辑日期:2008-7-21  作者/编辑:信息中心  [打 印]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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