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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09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经贸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通知精神,为做好2009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安排工作,请你们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并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结合国家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告知如下:
    一、主要投向和安排范围
    2009年城市基础设施中央政府投资计划主要投向包括:
    (一)贫困县及严重缺水县城供水设施建设。
    (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程。
    (三)中西部廉租住房建设。
    (四)城市供水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重点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
    (六)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安排的原则和条件
    (一)项目实行产业化经营,所在地方完成了运营管理体制改革和价格改革,出台了有关收费或价格改革政策(污水、垃圾处理费、水价改革等),污水处理收费达到保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水平。
    (二)优先安排续建项目。续建项目必须做到:实行工程招标,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已按期开工,按计划完成了投资,工程形象进度达到计划的要求;计划安排的地方资金已按期到位。
    (三)新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前期工作充分,已按规定完成可研审批或核准程序,建设规模合理,地方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
    1、新申报项目已由省发改委批准可研报告的,请按要求提供相关附件资料(不需上报可研报告文本)。
    2、其他新申报项目,应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可研审批或核准。
    3、由各县区审批或核准的新申报项目,省发改委将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重点审核项目建设规模是否合理、建设场址和工艺的是否可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用地和规划等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地方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是否落实,项目建设的产业化条件是否落实等方面。
    (四)申请重点镇供水及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补助投资的重点镇(县城以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其《城镇总体规划》已经获得上级政府批准,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拟申报的建设项目符合该镇的《城镇总体规划》;二是城镇人口及非农产业达到一定规模;三是对吸纳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推进城镇化发展具有显著作用。请各地控制项目数量。
    (五)廉租住房项目
    1、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已经下达,省发改委正在会同省建设厅分解计划。各县区今年年初申报的项目可作为续建项目申报,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和到2008年年底预计完成投资。
    2、请各地按照本地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对照年初国家提出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申报的要求,提出并上报2009年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计划,同时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六)申报项目有关附件资料的要求
    1、已安排过中央政府投资续建项目,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经贸局要进行实地检查,并附单项材料详细说明该项目到2008年6月底实际完成工作量和2008年底预计完成工作量、工程形象进度。同时请提供地方配套资金和银行贷款到位证明(资金拨付单或银行对帐单复印件)、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并附每个项目建设进度的照片。
    2、新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请提供项目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项目可研批复或核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方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承诺、有关收费或价格改革文件,环保、土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文件等。2009年新申报的廉租房建设项目要有当地政府的确认意见。
    三、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和筛选,严格按照“突出重点,确保项目质量和投资效益”的要求切实控制申报项目数量和质量对审计、稽察中发现存有严重问题的城建项目,要尽快按要求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的,其所在县区、开发区的项目不予申报。
    四、注意事项
    (一)加强续建项目管理。请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已经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将上半年建设进展情况与2009年投资计划一并上报。
对于未按期开工、未能按计划完成投资,以及项目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项目不予申报,并请各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请各单位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于7月8日前将计划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委投资处,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同时,请做好新申报项目接受省发改委复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复核工作初步安排在7月14日左右。
    (三)各单位需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编报投资建议计划,软件请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主页下载最新版本。软件各栏目务必填写完整、准确。上报文件所附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表请使用“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生成,同时将生成的“*.imo文件”和“*.xls文件”发送电子邮件至2116404@163.com
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处
二○○八年七月四日
编辑日期:2008-7-8  作者/编辑:信息中心  [打 印]  [关 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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