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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编〔2007〕16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业经研究批准,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发〔2007〕11号)的文件精神,合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主管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简政放权、提高效能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承担的组织实施农副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划归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将承担的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职能划归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将承担的市级公益性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能划归市重点工程建设局。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所承担的各项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改革项目审批制度,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逐步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制定投资方向,引导投资,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对符合产业政策,企业自筹资金且不需要市平衡资金的项目,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含由政府财政担保的贷款资金和国债资金)和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概算进行监督检查;公开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新型工业化,促进循环经济。
    3、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能。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4、加强对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研究,针对有关投资、财政、信贷、价格、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重要经济政策的变化提出应对建议。分析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参与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提出地方投融资战略和政策建议。
    二、主要职能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发布全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搞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方案;参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制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应急保障预案、方案;组织国民经济潜力调查;编制、审批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项目。
    (四)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财政金融工作方针的政策建议,提出运用投资、财政、信贷、价格、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重要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地方投融资政策建议;编制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
    (五)拟订全市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专项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研究提出新型化工业发展战略,研究全市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参与编制交通、通信、能源等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商贸流通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
    (六)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重大政策;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申报;负责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项目计划;参与编制政府投融资计划;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分工实施对重点项目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
    (七)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分析预测、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工作;编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负责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衡和调控;综合平衡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制定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
    (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政策;推进生态建设工作;参与制定全市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组织制定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政策,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编制“省会经济圈”发展规划;负责合肥市融入长三角经济圈各项工作;负责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和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国务院、省政府安排的对口支援、扶贫工作和库区移民事务,协调有关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负责教育、人口、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制定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全市行业协会规划,协调全市行业协会发展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参与拟订《合肥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负责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协调工作,参与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负责国内经济技术合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办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保密、应急、信访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制定机关各项管理制度。
    (二)发展规划处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方针、政策和全局性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或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研究、制定、发布全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负责委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日常法律事务。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
    (三)国民经济综合处(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的建议;研究市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建议;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委综合性文稿、报告和领导讲话等文字材料的牵头起草、审核工作;承办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重大政策;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申报;负责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项目计划;参与编制政府投融资计划;研究提出全市城市化建设投资政策和重大项目规划;负责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含由政府财政担保的贷款资金和国债资金)项目;按分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协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批工作;管理全市工程咨询业。
    (五)外资利用处
    研究市内外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转报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合肥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承担招商引资和利用市外资金工作。
    (六)区域经济处(省会经济圈办公室)
    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综合协调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政策;推进省会经济圈建设;负责合肥融入长三角经济圈工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负责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参与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按原有渠道负责开发区有关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负责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利用、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
    (七)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和体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农业和农村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研究提出全社会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承担上级安排的对口支援、扶贫和库区移民工作。
    (八)工业处
    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提出全市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中长期规划;衔接平衡行业规划;规划重大项目布局,按分工负责有关工业重大项目审核工作;负责工业重大项目储备;协调市级重点工业企业集团的重大问题。参与工业发展“三高”(高成长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资金的管理工作。
    (九)交通能源处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各种交通方式之间发展计划的衔接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衔接项目布局,审核交通运输建设重大项目;研究提出交通运输行业专项投资的年度计划;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组织或参与编制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能源开发和节约、对外合作和体制改革等工作;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建设项目,负责能源项目衔接平衡和管理;协调能源建设等重大问题;管理全市石油储备。
    (十)第三产业办公室
    研究分析第三产业发展状况,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指导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衔接平衡第三产业与其他产业发展;参与编制全市第三产业重点项目,负责全市商品流通体系、市场体系、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重大项目的审批;参与安排和管理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研究提出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重大高技术产业项目,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研究提出引导科技投入的政策,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研究提出用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政策。
    (十二)社会发展处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全市人口、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事业专项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参与编制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指导性计划;参与编制全市行业协会规划,协调全市行业协会工作。
    (十三)重点项目办公室(市重点项目稽察办公室、对外经济联络办公室)(副县级)
    综合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负责组织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承办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担市“1346”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衔接省“861”行动计划项目工作;负责合肥市重点项目库建设。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含由政府财政担保的贷款资金和国债资金)、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按国家产业政策,对全社会建设项目进行稽察,配合国家、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开展工作。
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对外联系、推进工作,收集、整理、报告国家重要政策、产业布局和项目信息,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在资金和项目上的支持,帮助我市企事业单位争取国家的更大支持,承担领导部署的其它相关工作。
    (十四)财政金融处(信用合肥建设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
    研究贯彻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地方投融资战略和政策建议,指导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编制地方企业债券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发行计划;参与对金融市场的管理;联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承担信用合肥建设办公室工作;参与制定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培植上市资源;承担市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发行的初审和报批。
    (十五)组织人事处(直属党委)
    负责机关、委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委机关和委属单位日常外事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组织及群团机构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0名。核定领导职数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处室领导职数21名。
另核定工勤人员编制控制数4名。
    五、其他事项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7〕2号、皖编办〔2007〕35号和合办〔2006〕57号文件精神,不再核定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专项编制, 新增工勤人员一律纳入编外聘用人员管理范围。原有机关工勤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保留原级别待遇不变,减员消编,逐步消化。
    2、“市经济信息中心”机构及人员安排按照《关于组建合肥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有关问题的批复》(合编〔2004〕12号)执行。
    3、市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安排按照《关于成立合肥市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合政办秘〔2005〕3号)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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